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有义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债权人相应的借款。同时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由证据来证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还需要提交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借款人,这样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我们无法预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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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开庭程序: 1、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到庭; 3、当事人举证、质证; 4、当事人辩论; 5、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6、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合同纠纷仲裁开庭后可以撤回。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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