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 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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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方法是,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离婚时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的分割方式:该房产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则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用共同财产购买且双方已经完成离婚程序的,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用共同财产购买且双方未完成离婚程序的,则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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