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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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朋友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有女方一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婚前,男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且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参与分割。 2、如果结婚前男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女方一份。 3、如果男方婚前不是全额购房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婚后还需还贷的,房子产权属于男方,女方可以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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