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如果期满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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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补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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