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本案中,酒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存在判缓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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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轻微伤,存在以下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他人;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的人的;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何为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明确,《刑法》第293条中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第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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