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质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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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费用,通常是根据安置人员数量来计算的。安置人员数量=被征用土地数量÷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土地的数量,安置补偿的费用标准是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的4-6倍。这里只对每15亩的最大补偿金额不应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收入的15倍,其赔偿方式还是比较合理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那些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基本上都会按照当季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补偿其生产成本。那些正处于生长期的青苗,一般以第一季度产值为最高补偿标准,如果是能够收获的则不予补偿。对于一些常年的经济树则建议移植,而移植费则由土地使用者支付。成材树木,则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否则使用者需按实价赔偿。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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