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因预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预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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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滞纳金是按照应收税款的金额来计算,计算方法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偷税漏税比例标准是0.5‰。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税收滞纳天数等于从应缴税款日到实缴税款日之间的天数。对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有利于督促税收及时缴纳,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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