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比较复杂,而且,表述得不是太清楚。 1、在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拆迁,夫妻双方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安置权益。通常情况下,对安置房,夫妻均有份。 2、男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上诉,判决已生效,在此情况下,男方如对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申诉等方式寻求救济,不过,再审、申诉并不能阻止女方持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该房强制执行。 3、两套房能否进一步分割,需要视已生效判决的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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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通过招标取得的可以给予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3.当事人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并分割所得。 4.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如果普通住房可以用于实际的划分,可以用于划分。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按固定价格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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