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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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与奖金;经营收入;产权收入;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协商为主,若不成相关部门在根据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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