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发展进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允许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实现其交换价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购买。这即认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因此,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可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这也承认了公房承租权具体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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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1、优先购买权,即房屋所有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所有人在承租人承租期间出卖房屋的,不影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房屋。3、享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基本的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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