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指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9]其最经典权威的界定是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b)款和TR IPS协议第9条第2款。前者规定:“著作权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创作的原创作品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过程、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管在这样的作品中它被描述、解释、说明或具体化的形式。”后者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现,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思想表现两分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公元1世纪的塞内卡族,在英国的正式起源是著名的1769年米勒诉泰勒案(Millar v. Taylor[10],下称米勒案)和1774年德纳森诉贝克特案(Donaldson v. Beckett[11],下称德纳森案),[12]在美国的正式起源是1879年贝克诉塞尔登案(Baker v. Selden[13],下称贝克案)。[14]1976年美国修订著作权法时,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最终融进了美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著作权法学的基础和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和某些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基本上已经取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并成为著作权法最重要的原则。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在著作权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起源来看,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就是一种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技术,即通过将作品划分为不可受到保护的思想与可受到保护的表现两种成分,从而将著作权保护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正是这种技术性的限制,才使著作权获得了其正当性。因为在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垄断思想是否恰当外,肯定应当让思想自由流通,因为这是思想的本质和作用。所以,把思想排除在著作权适用范围之外,是普遍认可的。”[15]不仅从起源上,在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历史发展过程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以实现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是该原理的主旋律。“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克洛夫特( Krofft)案中得出结论说‘这种区分精确地定义了艺术创造物中的基本元素,平衡了著作权法中固有的互相竞争的利益。因此,该原理的必要性依赖于不久著作权法将扩展的太远的危险上。’”[16]而通过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则不仅能够使著作权与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之间实现基本的平衡,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知识的生产。[17]总之,根据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只有表现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思想则处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著作权保护的第一个限制条件。
针对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限制都有哪些详细解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还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期就是假释考验期。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