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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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及死亡财产的分割方式为:首先需要确定财产所有人是否留有遗嘱;未留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生前订有遗嘱,但没有考虑到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需要先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割必要的财产。
原则上,如果双方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没有协议,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主张是婚前财产的一方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如果双方对此有达成一致的协议,或者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对此财产进行分割,则可以加入财产分割的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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