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过程出事,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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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搜索本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第二步:点击进入“社会保险个人网上办事大厅”,现在养老、工伤、失业在一个窗口,医疗和生育在一个窗口。第三步:注册,需要身份证、手机号码、社保卡号码。第四步:注册成功之后返回原来的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登录。第五步:登录主页之后选择“个人查询”。第六步:点击选择“工伤鉴定认定信息”。如果结果出来了就可以看到鉴定的结果了,除此之外也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局办事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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