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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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 (1)应指向招标人; (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 (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犯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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