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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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协议的内容如下:患者基本情况:医疗机构的支付数额,相关款项的付款时间,以及在医疗机构依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的说明等。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家属应当及时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为已发生医疗费用。 2.误工费为误工时间乘收入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时间乘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 5.伤残生活补助费为伤残等级乘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抚养人生活费为被抚养人的人数乘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抚养年限。 9.交通费。 11.精神损害抚恤金。 12.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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