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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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般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特定主体提议召开等。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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