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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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者因工致残,然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或者十级的,同时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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