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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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是因单位到期不续签而终止,或者具有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会有经济补偿。
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的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职工的档案等材料来协商确认;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确认或者依法由法院等机关、机构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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