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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怎样恰当处理呢?

2020-04-28 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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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8 回复

专业分析:

职工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职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集资款;第三、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第四、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况且,企业对职工所负的债务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这样,债务则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的企业中,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将其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予以解决。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有的职工也欠企业的钱。特别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款等少交或者不交,这些债权都要予以查清,逐笔收回,有的企业的做法是从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对于个别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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