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办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事项;(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七)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九)统一管理全系统信访数据的收集、整理、汇编;(十)对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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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一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是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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