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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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卖方可以要求卖方及时付款,否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所以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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