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定罪量刑。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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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立案标准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罪,但是并不意味着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构成开设赌场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赌资数额累积达到5万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赌博提供条件,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但一旦为赌博提供条件符合了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就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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