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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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规定是从开始调查值日起的十天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到达现场调查后,应该在十天之内就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涉及到肇事逃逸,那么公安交通部门需要在查获肇事车辆,或者逮捕肇事逃逸人之日起十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形不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有以下情况: 1、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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