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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回复
劳动合同里的“其他约定条款”已经明确表述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是否确有附件已经不重要。双方已经约定的事情单方不能直接终止,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变更。保密条款是纯义务性的,对方不需要支付你相关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有补偿的,你在离职后24个月之内不得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情况,对方每月支付你600元。个人认为对方提出的条件是可以考虑的,可以要求对方和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这样你们双方可以做到不再有任何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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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协议最长期限是两年。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和解协议中保密条款有效。保密条款是独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条款,即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保密条款依旧是可以单独生效的,但是该保密条款并不是永久生效,一般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保密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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