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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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后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会在审理离婚案件前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和好的,原告一般撤诉;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无效,即当事人双方既不能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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