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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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下列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 2.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 3.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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