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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的医疗机构有权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人,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在地管辖的派出所办理出生证,还需有以下证件:1.儿童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出具夫妻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的证明。2.儿童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3.在现管辖派出所所领取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并回远接生医院(卫生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产科主任和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单位公章。4.拟申报地派出所出具婴儿已申报或尚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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