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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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遗嘱是否满足生效条件。遗嘱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就是有效。分别是:1、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不可以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不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合法形式有5种,除了公证遗嘱之外,还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遗嘱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合法并且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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