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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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需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起诉离婚主要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照片和离婚起诉状。双方协议离婚不能达成一致,而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涉及多个材料,但主要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起诉状。其他的材料属于次要材料,可以再起诉之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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