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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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原则进行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按下列原则进行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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