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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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有: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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