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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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由于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成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中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关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土地用途变更法律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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