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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如何?

2023-08-01 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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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回复

专业分析: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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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创造的,是一方死亡之后产生的;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拥有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不是给死者的,是给死者生前的抚养人的或者监护人的等等。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一是:作为财产损害赔偿,首先近亲属中第一顺序人应该是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人都不在了,才会考虑其同胞兄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二是: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该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支持主动分割,视为对当事人精神和物质的混合赔偿。如果当事人提出分割时,应该扣除丧葬相关费用再按顺序分割。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三是:因为死亡赔偿金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具有人身专属受益权,不是遗产,可以随便争夺。当然,死亡赔偿金的债务人也不得以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为由任意扣除部分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四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可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为他并非遗产,死者生前对这部分资金没有个人所有权,遗嘱死者对自己生前财产的死后处置。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适用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但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在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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