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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4.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5.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8.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 9.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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