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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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在一般情况下只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存在两种特殊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收养的是孤儿; 2、收养残疾儿童;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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