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深圳唯冠拥有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苹果未经深圳唯冠许可在大陆出售商标为IPAD的电子产品,就属于侵权行为。苹果的失误之处在于,当初通过IP发展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从台湾唯冠处购买IPAD商标时,并未料到后来深圳唯冠会提出中国大陆IPAD商标实际在其手中,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深圳唯冠资产。相关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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