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次开庭被告未到庭,缺席开庭,这个事法律允许的;联系上被告,如果法庭认为确实在需要开一次庭,那么是可以安排第二次开庭的; 第二,如果原告开庭前没有提交证据,而是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那么,被告看到证据后,可以提出一定的答辩期; 第三,证据原件上交法庭,这是没问题的做法,如果你需要原件,你可以申请拿回原件; 第四,申请保全,只要你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应该给你做保全的;你上面说的,可能的情况是你这个案子的涉案金额不是很大,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做保全; 第五,就保全问题,你可以把材料给法院交过去或者EMS过去,法院不给你保全你让出书面的裁定; 第六,在没超过审限(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第二次开庭; 第七,如果你收到传票,作为原告,你拒不到庭,那么法院可能按照撤诉给你处理;所以,你还是配合好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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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二次开庭原告没有原因不到庭的话,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法庭可以作为撤诉处理。相对应的,被告方也可以按照法庭缺席起诉原告。如果是多次无故缺席,法院可以用拘传的手段传唤。不过民事案件一般是不会用这个方式的。
具体开庭时间以及是否需要第二次开庭,是由主审法官确定的。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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