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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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被冒用导致损失的,卡主、商户、银行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1、卡主是信用卡所有者,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导致丢失,一般要承担次要责任。 2、特约商户没有尽到签账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是否一致等义务,导致信用卡被冒用的,要承担主要责任。 3、银行没有尽到保证信用卡使用安全等义务,当信用卡遗失被冒用的,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卡主可以要求商户、银行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快递公司没能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其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快递由物业代签收后,丢失的,收件人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签收快递,快递公司没有责任。物业公司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代收包裹,包裹出现问题,业主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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