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煺货”遭 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併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煺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煺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煺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煺货为由拒绝煺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煺货;自收到煺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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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措施,并非是由商家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具体规定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出欠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或经消费者确认不宜无理由退货的产品。退货时,消费者应当保持商品完好,但并不是说商品包装拆开就不能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商家依法应受到处罚。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通过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的产品实施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换货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换,有一些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品或者报纸期刊、数字化产品之类的有时效性的商品一般就没法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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