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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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退还。 但是对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或生育子女的情形,彩礼可以不退还或部分退还。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应对日益增对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有以下情形出现彩礼不予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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