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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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就民事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如果是就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三个月,自复议期限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当事人必须符合既不履行,也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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