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新工作入职需要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是为了避免员工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承担风险。如果员工没有离职证明是可以找原公司开具的。如果员工以前未工作过,那么是可以和单位说明,征求单位意见。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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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离职证明可以入职。但用人单位日后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担负着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风险责任,所以如果没有离职证明的导致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存在不稳定,一般是需要离职证明。当然,如果说用人单位原意担负这种风险的,无可厚非。 最后,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采取了形式审查,就可以避免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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