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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 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 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 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 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 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果离婚后,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但是其拒绝协助男方探望子女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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