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只规定了拆迁入支付停产、停业补偿业务,却没有规定支付停产、停业补偿的程序。造成拆迁存在租赁关系的非住宅房屋时,出现支付上存在混乱现象,从而因拆迁补偿问题在拆迁人、被拆迁入、承租人之间引发系列矛盾纠纷。有的拆迁入分别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有的选择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还有的因被拆迁入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停产停业补偿纠纷诉讼纠葛在一起造成不能及时发放补偿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合同关系遭遇拆迁时作出解除约定的或就解除租赁合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就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或给予妥当安置。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或有协议约定的,应首先遵照协议的约定处理;若没有协议约定或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析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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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情况的不同会导致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利益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 (1)已购公房。已购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征收补偿。 (2)未购公房。未购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不属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其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以及装修装饰补偿。 2、私房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商用房屋进行拆迁的,如果已经出租的,承租人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根据国家对于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进行拆迁的话,要对拆迁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而承租方的赔偿就在这其中。房东可以在跟拆迁办或者是第三拆迁方进行协商赔偿,对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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