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姓名变更的知识内容。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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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政策:只要孩子的父母都同意孩子改姓,那么孩子的姓氏就可依法进行变更。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另外夫妻离婚的,不直接抚养方不得因子女的姓氏发生了变更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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