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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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首先,发挥环评指导作用,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得合法、合规。 新建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在其配套的建设项目环评中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对其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分析论证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等。 2、其次,做好三本账,使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行为说得清、道得明。 一是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台账。由于这类企业所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均来源于内部,因此,企业可以实现对产生的危险废物从贮存、运输到处置的闭环管理。企业将产生、处置的危险废物通过建立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进行详细记录,既可以自证清白,也是排除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之一。 二是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记录是对设施运行情况最真实的体现,包括运行时间、设施运行相关参数数据、设施检修情况等。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记录焚烧炉温、含氧量、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数据等内容。这本台账可以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真实性提供支持,并为企业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提供参考。 三是做好新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无论是综合利用还是焚烧处置,末端都会有新的危险废物产生,对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该做到规范贮存、处置。 3、强化环境监测,确保利用处置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目的是为了管控危险废物处置风险,而非换种方式进行污染转移。这就要求企业具有严格的自律性,对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加以控制,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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