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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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属违法行为,对此,职工可以有以下几种办法: (1)通过工会、职代会等机构,向单位负责人反映,要求其履行缴费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是专门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构。 (3)申请劳动仲裁。职工可以向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仲裁办公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0日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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