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做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案申请应当由劳动者本人去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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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认定书就可以报销医疗费了。持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发票、病例清单到社保经办部门去报账。等以后鉴定了等级后,评上等级还可以凭鉴定结论去经办部门申报领取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是参保单位的话,医疗费用不用等鉴定等级,然后伤残待遇的等到有具体等级之后由单位向社保局提出,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不是参保单位的话,一切费用等有了等级之后,提出劳动仲裁,由劳动部门给主张这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单位支付。
职工的工伤伤残情况较轻,不是必须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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