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二、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1年度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的五倍,即17365元。三、职工2011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五、2011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八、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准确填写调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九、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应积极配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各缴存单位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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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据悉,202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048元,不得低于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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