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案件在执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方必须在某时将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时将孩子送回某地,以实现起诉人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告诉记者说这是很难做到的,一是因为探视子女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闹离婚”而彼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探视子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必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二是因为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证判决执行。 因此,只在判决书中抽象强调如何处理,如果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官又不可能强制将孩子交给要求探视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说,离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传染病,法律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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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能妨碍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离婚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对方探视的,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法院判决之后对方还是不让探视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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